上海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回执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1页

问题编号:[165057]


问题标题: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回执


问题内容:您好!我公司在安庆进行了一笔来料加工业务,并于去年10月完成了安庆海关结案核销手续。现正准备再次进行在江苏泰州的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现查询有关规定发现,如果再次向海关提出异地加工贸易申请的话,需要提供上次异地加工贸易的海关回执。但是我们当时结案时没有向安庆海关提出需要该回执。我想知道,再次申请时一定需要哪个“回执”吗?如果需要,也是需要安庆海关制作关封吗?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根据海关总署令第74号的规定,再次办理异地加工的,须查阅由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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