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入境交通工具实施消毒、灭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出入境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消毒、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1.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2.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
  3.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啮齿类动物或者病媒昆虫的。 
  此外,对已在到达本口岸前的其他口岸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需实施卫生处理:
  1. 在原实施卫生处理的口岸或者该交通工具上,发生流行病学上有重要的事件,需要进一步实施卫生处理的;
  2.在到达本口岸前的其他口岸的卫生处理没有实际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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