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放行是检验检疫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
(一) 检验检疫的签证放行
1. 出境货物签证放行: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国际公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作为海关核放货物的依据;同时,国外又要求签发有关检验检疫证书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2. 入境货物签证放行: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国际公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据以验放货物。然后,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合格的对外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供有关方面对外索赔。需异地实施检验检疫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异地检验检疫手续。
(二) 出入境鉴定业务的检验检疫签证
1.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凭对外贸易关系人的委托,按照合同、信用证的要求,对外签发各种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对检验检疫鉴定不合格的出境货物,对内签发不合格通知单。其它鉴定业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2.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有关合同和报检人的申请,对货物的品质、卫生、重量等项目进行检验检疫鉴定,对外签发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凭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进行结算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其它鉴定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 国内外委托的检验检疫签证 经检验检疫签发委托检验检疫结果单。
(四) 证单领取 报检人领取证书时应提供领证凭条或时效工作单,并如实签署姓名和领证时间,对证书应妥善保管。各类证书应按其特定的范围使用,不得混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