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三章 传染病监测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第三章 传染病监测

  第十五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并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

  第十七条 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来自国外监测传染病流行区的人或者与监测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区别情况,发给就诊方便卡,实施留验或者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各地医疗单位对持有就诊方便卡的人员,应当优先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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