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1+多”格局下保险营销的协调工作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一、 协调目标
  主要是两点:(1)防范银行信誉风险;(2)促进保险业务发展。
  代理保险业务最大的风险就是银行信誉风险,如果以丧失银行信誉为代价,则保险宁可不做。在规范前提下快速发展、可持续发展,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二、协调对象
  主要协调三个关系,严防四种错误倾向。
  1、协调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严防“排斥”和“自杀”两种倾向。
  “排斥”就是对保险业务持完全排斥的态度,代而不理,业绩上不去。“自杀”就是一味营销保险业务,而置银行主管业务于不顾。
  2、协调银行保险公司作为经营者和客户之间的关系,严防误导倾向。
  “误导”就是对客户介绍产品时混淆储蓄和保险的概念,承诺最低收益等误导性陈述,严重损害银行的信誉和形象。
  3、协调各家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严防“诋毁”倾向。
  “诋毁”就是各家保险公司和专管员之间相互诋毁产品、诋毁人员,给客户造成混乱,导致银保共损。
  “排斥”、“自杀”、“误导”、“诋毁”这四种错误倾向,可以说是四条高压线,一旦触及,则必须进行调整。通过不断微调和预调,促进保险营销的规范化。
  三、协调原则
  1、客户为尊的原则。顾客来柜台办理业务,无论银行业务还是保险业务,也无论是哪一种保险产品,均应尊重客户的选择。
  2、银行主导的原则。在代理保险业务的开展上,银行必须占据主动而不能处于被动。是否代理、代理哪家、如何代理要有主动权。
  3、主任决定的原则。在某一个阶段重点发展哪家业务,如何调整业务经营方向,主任应充分行使职权自主决定。
  4、不断调整的原则。要根据不同阶段出现的不同情况,随时进行微调和预调。
  5、立足长远的原则。要不断推动银保战略性合作,为混业经营创造条件。
  四、协调方法
  1、加强理念学习。要引导员工认识到混业经营大趋势,认识到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要性,认识到学习保险、熟悉保险的重要性,从而克服排斥倾向。
  2、加强爱行教育。杜绝贪图小利而置银行主业于不顾的行为。
  3、完善薪酬激励。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引入保险奖励的机制,对传统业务的柜台营销予以激励。
  4、加强保险知识和营销常识的学习。在对客户介绍时防止误导,同时不断提高营销技巧。
  5、调整网点资源配置。在网点配置的空间布局和时间布局上不断调整。
  6、局部中止合作。如出现业绩极差、误导严重和诋毁严重等情况,局部网点可短期内中止合作。
  7、完善内部分配。在保险奖励的内部分配上,必须坚持向营销人员倾斜,在此前提下做到“和为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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