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效条款,是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之一,指当投保人在缴费过了宽限期后,且没有使用自动垫交保险费贷款,保单便会失效。而复效条款允许投保人恢复一份失效保险单的效力。切莫以为有了这项条款就能安枕无忧,若不了解申请复效所须符合的条件,难免得不偿失。
有这样一件真实的个案:8年前,一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一份人寿保险产品(含附加住院医疗险),主险月缴保费50元,续缴保费采用银行自动转账账方式。由于平时忙于工作,投保人经常忘记向银行账户存款。今年10月,他收到保险公司寄来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单",理由是公司今年8、9月两次在其银行账户上扣款,都显示账款不足。投保人随即找到代理人,要求办理复效手续。可是,由于他的身体情况不符合保险合同中有关复效的相关规定,因而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缴费至今年7月,并在规定的宽限期内未补缴保费。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此外,尽管投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效,但由于其身体状况已不符合保险条款的复效条件,因此公司经过核保,做出了拒绝投保人保单复效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