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6年以来,本市每年对低保金、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工资等社会保障待遇标准进行合理上调。低保金从170元/月增至310元/月,其中2002至2004年三年保持290元/月的标准没变;最低工资从270元/月增至640元/月。
调整前 调整后
●城市居民低保标准 300元/月 310元/月
●最低工资标准 3.47元/人每小时 3.82元/人每小时
580元/月 640元/月
●失业保险金 382元至491元 392元至501元 (每档增加10元)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人均增加120/月的水平调整(具体方案待定)
●工伤定期待遇
伤残津贴:按人均增加115元/月的水平调整(已超过1800元/月的不变)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人均增加75元/月的水平调整
护理费:按人均增加70元/月的水平调整(完全护理依赖已高于100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已高于800元、部分护理依赖已高于600元的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