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江苏的农民工将和城镇职工一样,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市民待遇。昨天,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正式出台失业保险新政,明确了将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从今年7月1日起,对江苏省农村劳动者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按使用的城乡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劳动者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与城镇职工一样,农民工最高可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根据新政,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村劳动者失业后,和城镇劳动者一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前单位为之缴纳失业保险费、本人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失业保险待遇分段计算。未按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办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失业保险待遇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按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办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但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民工失业后,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补助费按月领取,由农民工自主选择在参保地或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回户籍所在地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同时,通知失业的农民工凭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和失业保险待遇经费划转凭证,到户籍所在地申领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