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有责赔付”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现行的“第三者责任险”与“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是不是一回事?保险公司要不要直接向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

  昨日,来自厦门市中级法院的回答是,两个险种不是一回事,保险公司无须直接向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

  这是一个终审判决。2004年10月11日凌晨,朱某在横穿马路时,被闵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撞死。案发前,闵某所在的厦门安航利商贸公司为这辆汽车投了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险金额为50万元。

  据悉,在这起赔偿诉讼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起初并没有被死者家属列为被告,后经安航利公司申请才被追加为本案被告。

  近日,厦门市中级法院最终认定,现行的第三者责任险并非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本案的保险公司是“有责赔付”,即其承保的机动车经有关部门认定有过错责任或需要赔付的,保险公司才在过错范围内予以赔偿。

  而判决书显示,本案交警认定违章的朱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驾驶员闵某负次要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将执行“有责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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