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新疆除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其余所有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都要参加工伤保险。7月21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外公布了这一消息。
这意味着我区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扩大了,同时,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初步统计,工伤保险将新增约58万名新“客户”。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强调,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必须每月按月为其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险费平均费率原则上控制在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0.5%-1.0%之内;工作人员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同时,驻乌鲁木齐地区自治区级事业单位、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暂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险局认定和鉴定。其余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由所属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和鉴定。
对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暂未参加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将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
自治区劳动厅相关负责人说,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标准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工作人员,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