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5日约23时,吴先生驾驶粤S-59Z05号二轮摩托车由茶山增步往莞惠线方向行驶,途经寮步镇向西大道佳景美食路段时与行人谭秀清发生碰撞,造成谭秀清受伤以及车辆损坏。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寮步大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则认定双方负有同等责任。为此,吴先生赔偿了20000多元医疗费。
据了解,吴先生的摩托车是从郑先生手里购买的,而郑先生当初买摩托车的时候是借虎门镇的徐先生的身份证申领了东莞市本地摩托车牌照,所以,该摩托车实际上经过了两次转手。据吴先生称,这辆摩托车的保险是郑先生出钱买的,当初因为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所以郑先生购买保险时仍然是以徐先生的名义购买的。吴先生在本月16日到华安财产保险公司询问时才知,其实当初郑先生本应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保险。吴先生对于保险公司没尽到告知义务表示不满。记者在保险单上看到签单日期是2006年1月13日,投保险别为“第三者责任险”,保费90元,保险金额为5万元。
记者昨天下午致电华安财产保险公司车险部,车险部一位工作人员说,郑先生当初没有及时办理批改手续,徐先生的保险单就自动消失了,这笔保险自然就不再存在了。按照《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自所有权转移之日起5日内办理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该工作人员反复声明自己只对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并非负责该案的负责人。截至记者发稿时止,记者未能联系上该案的负责人。
而相关律师并不这么认为,东莞市郑静文律师认为,机动车的保险是“对车不对人”的,就算没有办理批改手续,只要这辆车上过保险,并且保险没有过期,那么这辆车不管是谁在使用,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应该对该车产生的后果负责。郑静文律师称,依据新的《交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所以,只要是保险期内的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不论该车当时属于谁在使用,谁拥有使用权,保险公司都应该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