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答: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及职工依法履行养老保险缴费义务,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中,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和职工履行医疗保险缴费义务后,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其个人帐户支付.但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恶性肿瘤,精神病,肝硬化,肾透析,肾移植手术后八种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可比照―次住院处理.
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槛费)以下的,由个人自付;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承担.
失业保险: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工伤保险:缴费单位履行工伤保险缴费义务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婚姻法》规定年龄,领取结婚证的; (2)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市(区)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准生证;(3)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限在―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