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款计算详解(下)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二、商业保险赔款计算
  说明:因此例中两车都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为简化起见,计算损失时不再分步计算,只计算出总的赔偿金额。不考虑其中的责任险超限额问题,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不考虑免赔率。
  1、甲车
  车辆损失险赔偿金额=(实际修理费用-得到的交强险赔偿金额)×50%=(3000-571.50)×50%=1214.25元
  车上货物责任险赔偿金额=(5000-952.50)×50%=2023.75元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额=[(乙车方损失-乙车方得到的交强险赔偿金额)+(骑自行车人的损失-骑自行车人得到的交强险赔偿金额)+(路产管理人的损失-路产管理人得到的交强险赔偿金额)]×50%=[(10000+20000+50000-1600-4571-22727)+(30000+100000-11429-77273)+(5000-876)]×50%=48262元
  甲车商业险总赔偿金额=1214.25+2023.75+48262=51500元
  2、乙车
  车辆损失险赔偿金额=(10000-1600)×50%=4200元
  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金额=(20000-4571+50000-22727)×50%=21351元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额=[(甲车方损失-甲车方得到的交强险赔偿金额)+(骑自行车人的损失-骑自行车人得到的交强险赔偿金额)+(路产管理人的损失-路产管理人得到的交强险赔偿金额)]×50%=[(3000+5000-571.50-952.50)+(30000+100000-11429-77273)+(5000-876)]×50%=25949元
  乙车商业险总赔偿金额=4200+21351+25949=51500元
  根据上面的计算,我们可以得到:
  甲乙两车交强险和商业机动车保险总赔偿金额
  =60000+60000+51500+51500=223000元
  本起交通事故所有参与方的总损失金额
  =8000+80000+130000+5000=223000元
  以上两项总金额都不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由此看出,在本起事故中,总赔偿金额等于总损失金额(不含精神损害抚慰金),本起交通事故各参与方都得到了足额的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不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内,需要另行购买相应的附加险才能得到保障。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对交强险和商业机动车保险的理算规则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针对交强险条款及其理算规则,行业内需要对赔偿计算及其分摊达成一个共识,甚至是需要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和交通事故调解部门都对此都有相同的理解,才能保证交强险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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