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介绍之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一)不可争条款 
    
   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二)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主要是针对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而真实年龄又符合合同约定限制的情况下而设立的。法律与保险合同中一般均规定年龄误告条款,要求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调整。 

(三)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是指如果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但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分期保险费的,法律或合同规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在此期间,即使未交纳保险费,仍能保持保险合同效力。 

(四)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条款 

   人身保险保险合同在有效期间内,由于缺乏某些必要条件而使合同暂时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可以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五)自杀条款 
  
   在长期人身保险中,保险费率组成中含有储蓄因素,特别是带有长期性生存给付保险的纯保险费往往含有很大比重的储蓄保险费。于是保险单交费达到一定时间后,逐年积存相当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并随着时间的延伸而不断增加,这就形成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国《保险法》规定,现金价值不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 

(六)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在长期人身保险中,保险费率组成中含有储蓄因素,特别是带有长期性生存给付保险的纯保险费往往含有很大比重的储蓄保险费。于是保险单交费达到一定时间后,逐年积存相当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并随着时间的延伸而不断增加,这就形成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国《保险法》规定,现金价值不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 

(七)保单贷款条款 
  
   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在积累一定的保险费产生现金价值后,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数额内,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向其投保的保险人或第三者申请贷款。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或保单质押贷款。 
   保单贷款通常是投保人以保险单作质押向保险人贷款,贷款数额一般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 

(八)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该条款规定,投保人未能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而此时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同时该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欠缴的保费时,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保险人应自动垫缴其所欠的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 

(九)受益人条款 
  
   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通常分为指定受益人和未指定受益人两类。指定受益人按其请求权的顺序分为原始受益人、后继受益人。许多国家在受益人条款中都规定,“如果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这个受益人的权利将转回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另再指定受益人”。这个再指定受益人就是后继受益人。当被保险人没有遗嘱指定受益人时,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就成为受益人,这时保险金就变成被保险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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