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介绍之保险监管:保险监管的定义、部门与目标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一、保险监管的定义、部门与目标 
(一)保险监管的定义 

   保险监管:是政府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简称。
   保险监管法又称保险业法,在我国,保险业法是从属于民法范畴的特殊法律规范。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法律,所以,保险监管是保险法的一部分。
   保险监管、行业自律和企业内控存在一定的关系。保险监管是政府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对保险业依法监管管理的行为;行业自律是在国家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保险企业组织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同业公约和章程以相互约束、维护保险行业整体利益的行为;企业内控则是保险企业在国家法律和行业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为维护本企业利益而采取的行为。三者的共同点是都以国家的保险法为其基本依据。

(二)保险监管的部门

   我国保险业监管的归属问题几经周折,开始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中间改为财政部领导,其后又转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1998年11月以前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实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其后,根据分业监管的要求,加强保险监管的力度,1998年11月18日成立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我国专门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其内部机构由财产保险监管部、人身保险监管部、保险中介监管部、国际部、发展改革部、政策法规部、资金运用监管部、财务会计部、统计信息部、办公厅、派出机构管理部、人事教育部、监察局、机关党组等14个部门组成。  

(三)保险监管的目标

   保险监管的目标是: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规范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公平竞争;防止保险欺诈;弥补自行管理的不足。在我国,目前及相当一段时期内前三者是主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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