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保险合同的成立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一)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
  依据合同法的理论,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其具体表现就是将要约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二) 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保险合同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而且是一项合同行为,因而,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依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三个要件,实质上仍是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因此,保险合同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
  (三)保险合同成立不需要具备的要件
  由于保险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为避免误解,应注意保险合同的成立不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不应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交付为要件;
  2.不应以保险费的交付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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