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出台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导游向游客兜售物品,初次违规最高可罚1万元……昨日,记者从省旅游局获悉,《四川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导游兜售物品
初犯最高可罚1万
记者从征求意见稿中了解到,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如是初次违规的,自由裁量标准为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警告处罚。如果实施三次以上违规行为的,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还将给予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停业整顿处罚。
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初次违规的,将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旅行社单方面“晾”游客
初犯最高可罚2万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包括: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初次违规,将暂扣导游证3~4个月;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旅游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即使是初次违规,最高也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警告处罚。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单方面转、并旅游团,初次违规将责令其改正。但实施三次以上违规行为的,可处以2万元罚款;旅行社因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单方面终止旅游团队运行或滞留旅游者;即使初次违规,也可处1~2万元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的详细条目,可登录四川旅游政务网(www.scta.gov.cn)查询。市民若有意见可在3月4日前,将意见反馈至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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