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生产企业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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