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辅导:表解保证的分类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分 类

分类标准 

 

定额保证和不定额保证

保证人对主债务担保的范围

保证人在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为定额保证;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不定额保证。 

定期保证和不定期保证

保证有无约定保证期限 

订有保证期间的保证,为定期保证。没有订有保证期间的保证,为不定期保证。 

一人保证和共同保证

同一债务的保证人人数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法律教育

一次保证和连续保证

被保证的主债权为单个主合同还是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

保证人仅对单个主合同予以担保的,为一次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的,为连续保证,又称最高额保证。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方式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也是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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