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财产份额出质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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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现代合伙经营理论,合伙企业尽管没有象公司那样形成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它的财产权利也是相对独立的。考试/合伙人的出资一旦投入企业,就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便失去对该财产的直接支配权,不能再象以前那样任意支配和处理,同样不能以这部分财产为自己的个人债务或其他债务进行出质。
  考虑到合伙人的出资不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具有相对独立性,股东能够自由交易和处理,法律特许合伙人在取得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具有一定的支配权,包括为个人债务出质。当然这种“特许”的权利是以全体合伙人对该权利的实施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风险为代价的,因而法律规定这一权利的实施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同意即意味全体合伙人承诺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风险,反之则意味全体合伙人不同意承担这种风险,考试/该合伙人即不得行使这一权利,从事有关行为。
  如果合伙人在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属于超越合伙人权限,以合伙企业的财产冒风险,违反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法规定,于此情况,“其行为无效”。合伙企业可就此行为对该合伙人作退伙处理,如在退伙前发生债权人依法占有和处分出质财产事实的,由此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出质合伙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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