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选定仲裁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自愿协商选定,也就是说,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当事人双方对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地点可以自由选择(必须经过约定)。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共同选定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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