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济与民商:商品质量混同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案例:J厂生产"回力牌"旅游鞋获国家优质产品奖。L厂生产的"回力牌"旅游鞋外观与J厂相同,所使用外包装盒也相同,包装盒上也标有获国家优质产品奖和J厂厂址的文字。L厂用此种包装盒生产"回力牌"旅游鞋8185双,销售获利人民币20885元。由于L厂的行为,使J厂产品信誉和销售量下降,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50000元。J厂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H市法院判决:L厂赔偿J厂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质量混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以及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虚假表示的行为。本案例属于伪造、冒用名优标志导致商品质量混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