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工作有关问题的几点意见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98)京经调字第341号 
  各有关部门: 
  为了推动企业破产工作顺利进行,根据1998年7月30日北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会议精神,并报市有关领导同意,就企业破产工作的几个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1、企业破产前租用集体土地所建职工宿舍问题,由所在区、县政府按法律和政策要求进行处罚、补办征地手续并接管其地上住宅,按统管公房统一管理。征地费用原则上从破产财产处置收入中支付。 
  2、企业破产过程中生活、福利用房接管问题,由市政府下文责成区、县政府接管,接管后按统管公房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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