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跟单员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2)

发布时间:2011-09-23 共1页

①整批出口的商品

对于已生产的整批出口货物,生产厂已检验合格及经营单位已验收合格,货已全部备齐,堆存于仓库,但尚未签订外贸合同或虽已签订合同,但信用证尚未到达,不能确定出运数量、运输工具、哇头的,为了使货物在信用证达到后及时出运,可以办理预报检。

②分批出口的商品

需要分批装运出口的货物,整批货物可办理预先报检。出口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5)重新报检

报检人在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了报检手续,并领取了检验检疫证单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①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

②变更输人国家或地区,并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③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④已撤销报检的。

重新报检的要求

①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

②交还原发的证书或证单,不能交还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3.抽检

抽检即抽样检验,是指从待检批的货物中抽取一些商品进行检验,并根据检验的结果对整批的商品进行判断,确定其是否符合合同、信用证和有关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被抽出检验的单位产品为样品,全部产品组成样本。样本所含的样品多少称为样本大小。

4.检验

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的方法,一般包括感官检验、仪器分析、物理检验、化学检验以及生物检验等。

5.出口查验

“出口查验”,也叫“口岸查验”,是指产地检验检疫机构预检合格的商品,在出口发运前由签证或放行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核查活动。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预检合格并签发“换证凭单”的出口商品,途中经过运输和装卸,货物到达口岸后,可能发生货损货差,所以必须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派人对货物的批次和包装等情况进行查验合格后才予以放行。

6.签证

商检机构在对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以后,对检验合格的商品,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证书》,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检验印章。经检验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7.放行

(1)法定检验出口商品的放行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报检人持检验申请单、外销合同、发票、装箱单、换证凭单和报关单(一式两份),向出口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放行手续。商检机构审核单证

无误后,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或签发“放行通知单”,或签发注有“限国内通关使用” 字样的检验证书。

(2)“免验”出口法定检验商品的放行

按照《商检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取得出口法定检验商品免验的申请人,在免验的有效期内,凭免验证书、外销合同、信用证及该商品的品质证书、厂检合格单或样品、礼品、展品证明书等文件,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免验放行手续,缴纳手续费,海关就可予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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