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价格鉴证
价格鉴证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国家机关及各类市场主体的委托,对社会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财产、货物与服务项目进行的价值鉴定和价格认证等活动的总称。价格签证主要包括价值鉴定、价格认证和价格鉴定复核裁定。
(二)价值鉴定
价值鉴定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仲裁与公证机构等的委托.对其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涉及其扣押、追缴、没收、纠纷物品、公证财产等权利客体的价值和真实件进行的估算、鉴别和认定的活动。价值鉴定最终以价格表示,工作中也称价格鉴定。
价值鉴定是价格签证的基本形式。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仲裁与公证等机构处理管辖范围内的各种案件、事项时,要查明涉及财产、物品价格的专门性问题,行政、司法、仲裁、公证人员一股不具备这方面的专门知识,这就需要具有价格专门知识的人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作出结论。这些受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仲裁与公证等机构指派或聘请来解决案件中价格专门性问题的人,叫做价格鉴定人。价格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价格问题进行鉴别、判断的活动,就是价格鉴定。价格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叫做价格鉴定结论。
(三)价格认证
价格认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各种市场主体(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委托,对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各种价格行为的合法性、价格水平的合理性进行认定的活动。
价格认证是价格签证的又一基本形式。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不再是政府的附属物而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经常发生价格欺诈行为和价格纠纷,经营者和消费者都需要有价格签证的专门机构对各种有形、无形资产价格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认证。一些法律意识强的经营者,为了提高企业的信誉,也常常主动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对其价格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认证。各种市场主体需要证明或者查朗有关物品、财产价格的专门性问题,也需要聘请价格鉴证专门机构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作出认证。价格鉴证机构对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价格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和认定的活动,就是价格认证。价格认证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叫做价格认证结论。
(四)价格鉴定复核裁定
复核裁定是价格签证机构依法对价格鉴定中出现的异议进行的复核裁定,分一船复核裁定和最终复核裁定。一般复核裁定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立的价格签证机构对省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立的价格签证机构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最终复核裁定是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签证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价格鉴定的最终复核裁定。这些部属于价格签证程序范围。
(五)价格确认
价格确认一般是产权所有者对其产权管理范围内的标的物价格签证结果的认可。司法、行政部门对价格签证机构的签证结论也进行确认,但不是对价格鉴证结果的确认,而是对价格鉴证机构助工作程序、行为合法的认可.对价格签证结论作为办案证据的确认。
(六)价格评估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还常常使用一个概念一价格评估。价格评估有两种解释。广义的价格评估是指各类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对各种财产和服务项目进行的估价。包括了司法、执法领域各种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也包括生产、流通、消费领域的生产、生活资料的价格评估。狭义的价格评估是指各类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对生产、流通领域的资产(即能带来利润的财产)进行的估价,也称非涉案物品估价。现在价格评估一词多数用在后一种含义上,即价格评估是指各类中介机构对生产流通领域的资产进行的估价。本书重点叙述涉案物品价格签证,因此一船不使用价格评估一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