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价格鉴定师《价格政策法规》第二章讲义(1)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一)经营者的价格权利与义务

  1.经营者的含义

  《价格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例题2-1(单选)《价格法》第3条规定,经营者是指( )。

  A.从事投资、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法人和个人

  B.从事投资、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C.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法人和个人

  D.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答案:D

  2.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围

  界定经营者自主定价的品种范围有一个总的客观标准,即是否适宜于市场竞争中形成价格。

  3.经营者的价格权利

  《价格法》规定经营者的价格权利有四项: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除特定产品外,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例题2-2(多选)下列属于经营者的价格权利的有( )。

  A.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B.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C.根据市场供求的变化及时调整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价格

  D.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E.除特定产品外,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

  答案:AB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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