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价格鉴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接受委托;
(二)价格鉴证准备;
(三)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
(四)进行市场调查和搜集所需资料;
(五)价格鉴证测算;
(六)整理价格鉴证工作底稿;
(七)撰写价格鉴证结论书(报告);
(八)内部审议;
(九)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
(十)价格鉴证资料归档。
二、接受委托
(一)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委托方为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价格纠纷所涉财物价格鉴证一般应由有关当事人共同委托;其他非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可由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委托。
(二)委托方委托进行价格鉴证,应出具书面委托书。价格鉴证委托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价格鉴证标的物名称和鉴证范围以及鉴证标的物的实体状况和权益状况,对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应注明牌号、规格、数量及产地、生产(购置)时间等;
2、价格鉴证理由、目的和要求。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应明确描述所涉罪名;
3、价值类型的明确含义;
4、价格鉴证基准日期,一般应精确到日;
5、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6、委托单位批准人、送鉴人;
7、委托方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委托日期;
8、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委托书应加盖单位印章。
三、价格鉴证机构受理和办理流程
(一)价格鉴证机构收到价格鉴证委托后,应有专人对委托书进行审查,明确价格鉴证基本事项,提出受理、不受理或移送上级、移交下级鉴证机构的意见,并书面通知委托方。
(二)受理委托后,应确定不少于二名价格鉴证人员办理鉴证业务,业务复杂的应由三人以上组成价格鉴证小组。
(三)价格鉴证机构应当自受理委托之日起7日内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委托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四)价格鉴证机构应将价格鉴证结论书及时送达委托单位,送达时应由送达人及委托单位接收人在《价格鉴证结论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四、政策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3、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的鲁价认发[2003]132号文件;
4、《山东省价格鉴证工作规范》;
5、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1074号;
6、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价格[1997]508号);
7、山东省物价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中物品(收费)价值认定暂行规定》的通知(鲁价信字[1994]129号);
8、《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认证工作的通知》(鲁价办发[1997]232号);
9、《关于规范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认证的通知》(青价事[1999]69号)。
五、工作部门
市价格认证中心
联系电话:80777979传真电话:80777980
办公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8号福泰广场A座28层
电子邮箱:qingdao@qdpa.gov.cn
邮编:266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