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价格鉴证工作底稿。
1.1 鉴证工作底稿是价格鉴证人员在价格鉴证过程中形成的鉴证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是价格鉴证人员形成鉴证结论书(报告)的依据。
1.2 价格鉴证工作底稿一般由能够反映价格鉴证工作程序、组织管理、鉴证标的的状况、鉴证方法和依据、主要问题分析处理等方面的各种记录、图表、文件、凭证及其它资料所组成。具体包括:
(1)价格鉴证工作底稿目录;
(2)鉴证工作小结或说明;
(3)价格鉴证方案(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鉴证人员的组织安排、鉴证起止时间、鉴证范围、标的、程序和方法等);
(4)价格鉴证委托书及有关补充说明;
(5)有关原始凭证(包括技术鉴证结论书、合同、发票、设备运行维修改造记录等);
(6)现场勘查记录、各类专项调查记录等;
(7)价格鉴证依据的文件、技术标准等;
(8)价格鉴证分析测算说明、调整说明和重要事项说明;
(9)价格鉴证结论书初稿;
(10)对价格鉴证结论有重要影响的有关材料和情况说明、声明;
(11)价格鉴证机构项目负责人、审核人、法人代表对结论书和工作底稿的检查、修改情况,内部审议记录;
(12)工作底稿均需注明日期,并由撰写人或收集人签字。
1.3 价格鉴证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接受委托进行价格鉴证的鉴证机构。非内部管理和复核工作需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价格鉴证工作底稿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见诸公开媒体。
1.4 鉴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归入价格鉴证档案之中,以确保鉴证工作底稿的安全、完整。
2.价格鉴证档案管理。
2.1 价格鉴证档案,是价格鉴证机构在鉴证工作过程中,形成的与鉴证业务相关、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包括委托书、价格鉴证结论书(报告)、送达回证、工作底稿等。
2.2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建立鉴证档案保管制度,以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安排专人负责价格鉴证档案的立卷与保管。
2.3 鉴证工作结束后,鉴证人员必须把在鉴证工作全过程中形成或取得的一切文件资料,及时向档案保管人员登记移交,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档案一般应在价格鉴证结论书完成后一个月内归档。
2.4 归档的各种鉴证材料,应编写档案索引,并按鉴证项目分别立卷归档,按一定顺序编号存放,以便于查阅。
2.5 档案的保存。刑事案件的物品价格鉴证档案至少保存10年;一般案件的物品价格鉴证档案至少保存5年;非涉案价格认证档案至少保存2年;其他材料及未正式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的档案至少保存一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6 档案的查阅。价格鉴证档案是价格鉴证主管机关和复核裁定机构审查价格鉴证结论的重要文件,原则上仅供价格鉴证主管机关和复核裁定机构审查、复核裁定价格鉴证结论和检查鉴证工作之用,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或国家其他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需了解鉴证情况,在办理必要的手续后,可以进行查阅。查阅档案时,涉及有关当事方机密时,查阅人必须承担保密责任。
2.7 档案的销毁。对于保管期限届满的鉴证档案,价格鉴证机构应编造清册,并由法人代表签字后销毁。
2.8 价格鉴证机构的鉴证档案管理应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