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安岳县2011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发布时间:2011-09-30 共1页

认定条件 1.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并经申请人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2.学历、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及普通话等级要求

资格种类

学历要求

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层次要求

普通话等级要求

非师范

师范

幼儿园教师资格

幼师及以上

教育学D、教育心理学D

对应师范学历学科成绩中所含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

二级甲等及以上

小学教师资格

中师及以上

教育学C、教育心理学C 

二级甲等及以上

初中教师资格

专科及以上

教育学B、教育心理学B

二级乙等及以上 

3.教育教学能力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需参加相应资格种类教育学、心理学补修、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成绩合格。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次《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申请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需达二级甲等)。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等,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定点医院—安岳县中医院体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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