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11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范围

发布时间:2011-09-30 共1页

认定范围

  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广东户籍(或人事档案已挂靠我省各级人才交流中心)。认定对象包括:

  (一)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在编在职教师。

  (二)已取得教师资格拟再申请认定其他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三)在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任教的“农村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培养对象。

  (四)其他符合学历条件的社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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