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2011年教师资格证普通话水平测试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11-11 共1页

 为组织做好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江西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测试的对象及应达到的等级标准

       凡1954年1月1日之后出生,符合《江西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人员(免试人员除外),均须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并应分别达到以下相应等级标准:

      (一)申报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拟聘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除外),应当不低于二级乙等。

      (二)申报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及县(市、区)城镇以上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应当不低于二级乙等。

      (三)申报认定乡(镇)以下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应当不低于三级甲等。

      (四)申报认定相应种类教师资格的各级各类师范院校毕业生,应当不低于二级。

      二、测试的内容及分值

      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内容及分值分别是:

      (一)读单音节字词100个(排除轻声、儿化音节)。主要考查应试者普通话声母、韵母和声调的发音。限时3分钟,超时扣分。分值10分。

      (二)读双音节词语50个。主要考查应试者普通话声母、韵母和声调的发音,以及上声变调、儿化韵和轻声的读音。限时3分钟,超时扣分。分值20分。

      (三)朗读。从规定的朗读材料中抽签选定1篇作品,主要考查应试者用普通话朗读书面材料的水平,重点考查语音、连续音变(上声、“一”、“不”)、语调(语气)等项目。限时4分钟,超时扣分,语速过快扣分。分值30分。

      (四)说话。从规定的谈话题目中抽签选定1篇,主要考查应试者在没有文字凭借的情况下,说普通话的能力和所表达的规范程度。时间4分钟(不得少于3分钟)。分值40分。

      三、测试的等级标准及其要求

      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等级及其要求分别是:

      (一)一级甲等:朗读和自由交谈时,语音标准,词汇、语法正确无误,语调自然,表达流畅。分数线:97分;

      (二)一级乙等:朗读和自由交谈时,语音标准,词汇、语法正确无误,语调自然,表达流畅。偶然有字音、字调失误。分数线:92分;

      (三)二级甲等:朗读和自由交谈时,声韵调发音基本标准,语调自然,表达流畅。少数难点音(平翘舌音、前后鼻尾音、边鼻音等)有时出现失误。词汇、语法极少有误。分数线:87分;

      (四)二级乙等:朗读和自由交谈时,个别调值不准,声韵母发音有不到位现象。难点音较多(平翘舌音、前后鼻尾音、边鼻音、fu—hu、z—zh—j、送气不送气、i—ü不分、保留浊塞音、浊塞擦音、丢介音、复韵母单音化等),失误较多。方言语调不明显。有使用方言词、方言语法的情况。分数线:80分;

      (五)三级甲等:朗读和自由交谈时,声韵母发音失误较多,难点音超出常见范围,语调调值多不准。方言语调较明显。词汇、语法有失误。分数线:70分;

      (六)三级乙等:朗读和自由交谈时,声韵调发音失误多,方言特征突出。方言语调明显。词汇、语法失误较多。外地人听其谈话有听不懂情况。分数线:60分;

       四、测试的方法

       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本级教委人事部门会同语言文字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测试的教材和试卷统一由省教育厅人事处、省语委办公室负责组织提供。具体测试方法为:

      (一)申报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由高等学校人事部门会同本校普通话测试机构负责组织。未建立普通话测试机构的高等学校,由省教育厅人事处和省语委办公室协调组织。测试成绩由高等学校人事部门汇总后报省教育厅人事处、省语委办公室。

       (二)申报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由设区市教委人事部门会同本市语委办公室负责组织。省教育厅人事处、省语委办公室协调指导。测试成绩由设区市教委人事部门汇总后报省教育厅人事处、省语委办公室。

       (三)申报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由县(市、区)教委人事部门会同本县(市、区)语委办公室负责组织。设区市教委人事部门、市语委办公室协调指导。测试成绩由县(市、区)教委人事部门报设区市教委人事部门汇总后,报省教育厅人事处、省语委办公室。

       (四)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达到一级甲等者,由省教育厅人事处、语委办公室审核报经国家普通话测试中心复审合格后,由省语委办发给《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测试成绩达到一级乙等标准者,由省教育厅人事处、语委办公室复审合格后,由省语委办发给《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测试成绩达到二级和三级标准者,由省教育厅人事处、省语委办公室认定合格后,由设区市语委办发给《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五、测试收费标准

      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费字[2001]6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不得违反财务管理规定。

       六、本办法由省教育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江西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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