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2012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报考资格条件

发布时间:2012-02-23 共1页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具备的条件

  (一)身份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且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者(教师资格分类见《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学历。

  本文所指的学历应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按原国家教委《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教成厅[1995]15号)第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根据原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规定:“自1995年起,凡符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和军队予以承认。”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除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有关规定确认师范教育类毕业生者外,报名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且成绩合格,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前提。

  已认定某一层次或种类教师资格,现申请认定另一层次或种类教师资格,不论是否属于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均应参加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

  未经省教育厅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2011年以后毕业的,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幼儿教育学和幼儿教育心理学,可以取得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的资格。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通过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2、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和对外汉语学科教师资格者,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和绝症,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4、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不能比照)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可以免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五)暂不受理下列人员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

  1、受过拘留及以上刑事处罚者;

  2、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要求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者;

  3、社会人员要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4、高等学校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借用或者临时聘请到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要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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