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3-27 共1页
申报普高、职高及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请选择到“市级认定机构”的相关地点进行个人信息现场确认。未进行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具体注意事项有:
(一)确认时间:
1.4月9日为参加去年“国考”笔试、面试合格的人员现场确认时间。
2.4月10日-12日为原来参加“省考”教育学、心理学合格人员的现场确认时间。
具体确认时间为每天的8:30-11:00和13:30-16:30,逾期恕不办理。
(二)确认地点:宁波教育学院环城校区师干训大楼208室(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625号),公交3路、517路、159路、523路、516路、908路、337路和339路至育才路站。
(三)随带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由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鉴定填写的《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见附件1);
3.户口簿或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才交流中心)证明;
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师范类毕业生还需提供本人档案中在学期间成绩单复印件;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的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有效期5年);参加“国考”的需带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8.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还需提交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者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9.与网报同一底版的2寸照片4张,其中两张请事先粘贴在《申请表》上,另两张在现场确认时交上。
10.交费。按照浙价费〔2009〕46号文件规定,每位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申请人员,应交纳考试费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