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8-17 共1页
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广东户籍或本人人事档案已挂靠我省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认定对象包括:
(一)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在编在职教师。
(二)往年取得教师资格拟再申请认定其他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三)其他符合学历条件的社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