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12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方式

发布时间:2012-08-16 共1页

申报认定方式。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或人事档案挂靠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对于户口不在当地,但人事档案挂靠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向挂靠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工作所在地的人员,须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

  (三)申请人员,需在当地认定机构规定的受理申请期限内提交以下相关的认定材料。

  1.申请人应提交的基本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7)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8)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照片1张(与贴在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2.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需提供学习相应层次“两学”课程的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除在编在职教师外,其他申请人需提供由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证明(证书)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原件退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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