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资格考试指导之秘书写作:函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文本一)
      关于拟派×××同志赴香港培训的函

××工委:
  我部上海××局海员医院,于2004年订购了一台美产高效液相色谱仪。现应卖方香港×××仪器公司的邀请,拟派上海××局海员医院药济师×××赴香港接受为期一周的培训。按订货合同规定,自广州至香港往返旅费及在港培训期间的交通、宿、膳费用,均由该公司提供。
  妥否,请函示。
附:××仪器公司邀请信、签报一份(略)

×××部
             ××年×月×日


(文本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悬挂国徽等问题
           给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复函

湖北省人民政府:
     1980年6月3日电悉。关于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悬挂国徽和挂机关名称牌子问题答复如下:
      一、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悬挂的国徽,直径为80公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及行政公署悬挂的国徽,直径为60公分。
  三、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悬挂的国徽由国务院统一制发。
      四、国徽一般应悬挂于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五、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建制,由于行政区划的改变而发生改变时,应将不需要的国徽缴回制发机关。
      六、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机关正门挂出写有机关法定名称的牌子。行政公署挂的牌子上不冠省(自治区)的名称;市辖区人民政府挂的牌子上冠市的名称;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挂的牌子上应书写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牌子的大小根据建筑物的大小确定,不作统一规定。牌子为白底黑字,可以竖写或横写,由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自行制作。

 中人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8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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