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资格考试指导之秘书写作:章程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秘书专业委员会
章  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省职业技能专家委员会秘书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秘书专业委员会”)是湖南省职业鉴定专家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的领导下,对全省秘书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进行专业技术理论研究,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的专家组织。
  第二条  省秘书专家委员会贯彻“科学严谨、服务鉴定、促进就业”的方针,团结组织全省秘书行业的专家、学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等共同开展活动,为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全面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服务。
  第三条  省秘书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1、研究、开发和完善湖南省地方性秘书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组织研究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仿真模拟的操作技能考核方式、方法和手段;
     2、组织制定我省秘书职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开发培训与鉴定教材及复习指导资料;
     3、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委托,拟订秘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标准,包括应具备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等具体标准,并参与全省鉴定机构的资格审查和督导评估;
     4、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委派,为秘书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机构开展培训和鉴定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
     5、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委托,组织举办秘书职业或行业全省性的职业技能竞赛;
     6、参与秘书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培训工作;参与制定秘书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办学评估标准、教学督导评估;
     7、承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委派的其它有关秘书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
本专业委员会开展的一切活动,须经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同意或授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
             主任委员:1名
             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秘书长:1名
             副秘书长:3名
             委员:若干名
  以上人选由筹备委员会初选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批准后确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秘书长所在单位(以下简称“秘书处单位”)内,秘书长应为所在单位学科或专业带头人,秘书长带领秘书处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秘书处单位应为经费充裕、热心支持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办学条件好、师资力量强、教研水平高的学校,或设施设备强的科研单位和企业,或领导有力、号召力强的行业组织。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任期均为三年,若有变更,须经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秘书处单位随秘书长变更。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由秘书处单位每年组织召开两次全体大会,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布置安排年度活动等,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的学术研究、经验交流、技能竞赛等活动,秘书处单位在每年年初、年底将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可下设不同专业组,专业组依据国家确定的分类进行划分。        

  第三章  委  员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由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根据需要和筹备处提名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聘任。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经审查通过,可以受聘为本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 
  (一)具有秘书职业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二)担任秘书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一年以上;
  (三)熟悉秘书国家职业标准以及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政策、规范和程序等;
  (四)在秘书职业或相关行业中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水平或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指导技术人员解决秘书实践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五)热心并积极参与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十条  专家委员的聘任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
  (二)由单位、行业、专家委员会或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推荐;
  (三)中央在湘、省属单位推荐的专家委员,其材料直接报送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其余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报送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四)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审查核实后,报经湖南省职业技能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聘任,并给被聘者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  被聘任的专家委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扬奉献精神,尽心尽力协助做好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维护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  在聘任期内对于有下列情况发生的专家委员经本专业委员会核实后,报经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后,予以解聘:
    (一)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违反保密法规定,泄露国家题库和竞赛试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超越专家职责范围,假借专家委员会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连续两年以上无特殊原因不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活动的。    

  第四章   经费与其它
  第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的经费,根据以会养会、以活动养活动的原则筹集,可通过咨询服务、开展活动、举办相关培训等收取服务费用,可接受社会赞助,逐步解决经费问题,专业委员会筹办阶段经费不足部分由秘书长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秘书处单位应认真做好规划预算,报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审定,由秘书处单位或承办单位代收代支,活动结束应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报告收支情况。
  承担劳动保障部门或其它单位研究课题和题库开发、教材编写任务,按其要求完成任务的,可由委托单位支付技术服务费。
  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接受专家委员会、委员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十五条  本章程从2006年  月  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
 
       

湖南省职业鉴定专家委员会秘书专业委员会
                                       秘 书 处
                                     二0 0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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