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解放军自学考试办公室、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
今年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建立三十周年。三十年来,自学考试取得了巨大成就,其中凝聚了几代自学考试工作者的青春热血,凝结了广大基层自学考试管理团队的集体智慧。三十年来,自学考试战线中涌现出众多的先进人物和感人事迹,激励和鞭策着一批批加入到自学考试队伍中的同志们。为增强广大自考工作者的荣誉感和事业心,总结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经验,促进我国自学考试事业持续发展,我办决定在自学考试制度建立三十周年之际,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
一、 评选原则与要求
坚持公开、民主和实事求是的评选原则,注意向基层倾斜。评选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坚决防止弄虚作假现象发生。凡不按规定程序和相应评选条件进行评选,或在评选过程中有其他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被推荐者参评资格。
二、 评选项目、对象和条件
评选项目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先进集体
评选对象:地、(市)县两级自学考试办公室、主考学校、助学组织、考点、全国考委专业委员会
评选项目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先进工作者
评选对象:省、地(市)、县三级自学考试办公室工作人员;主考学校参与自学考试工作的管理人员及组织人员;参与自学考试专业计划、考试大纲、命题、教材、考务考籍、考试研究等项工作的人员。
评选项目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项工作优秀奖
评选对象:省级自学考试办公室
1、专业建设工作优秀奖
2、命题工作优秀奖
3、社会助学工作优秀奖
4、考务考籍工作优秀奖
5、教材媒体建设工作优秀奖
6、科研工作优秀奖
7、网站建设工作优秀奖
8、宣传工作优秀奖
9、非学历证书考试工作优秀奖
10、财务工作优秀奖
11、特殊贡献奖
评选条件:在符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先进集体”评选条件的基础上,在以上11个工作领域中有特别贡献的先进集体。
三、评选办法
1、各省级考办负责组织本省的评选活动,根据评选办法和评选推荐名额进行初评,如实填写评选登记表,并按照要求报送全国考办。
解放军自考办负责组织军队系统的初评,并按照要求将初评结果报送全国考办。
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委员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初评,并按照要求将初评结果报送全国考办,由全国考办组织评审。参加全国考办命题工作的命题教师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由全国考办负责组织评选。
2、全国考办成立评选委员会,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自考办以及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单及材料,评审出获奖人员、集体。
3、全国考办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工作开展情况、近年考生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名额。遵照评选原则,通过自荐、集体评议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省级自考办申报单项工作优秀奖,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最多可申报5个单项奖。单项工作优秀奖不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进集体名额。
四、时间安排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自考办及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将初评结果(登记表、汇总表及翔实资料)于2011年9月30日前寄至全国考办。
联系人:刘阳(010)8252 039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科技园立业大厦助学管理处 10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