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运用:港口交通安全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2页


  一、 港口水域秩序维护 陆上城市交通管理通过交通警、岗亭、红绿灯、摩托车巡逻、通信设施、交通管制等手段来维护交通秩序。港口水域交通像陆上城市一样繁忙、水域秩序的维护是通过港务监督的监督员、监督站、信号台、邽望台、巡逻船、通信设施、港口交通管理系统等手段来维护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监督员、巡逻船巡逻的任务: 
  (1) 监督船舶执行《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有关规定。 
  (2) 检查港内一切航行标导的位置是否正确,灯光是否正常。 
  (3) 禁止码头、岸边或船舶上所设置的强光灯的灯光射向河道。 
  (4) 检查各种船舶是否按照规定在指定水域停泊或在规定限度并排停靠。 
  (5) 注意航道、码头的水深变化及监督水域清洁卫生。 
  (6) 监督船舶在港内航行时,应使用规定信号。 
  (7) 监督船舶灯号、声号、形号和旗号的正确使用。 
  (8) 监督船舶在港内按规定速度航行。 
  (9) 禁止船舶在航道中闲荡、设置固定鱼具、任意抛锚停泊阻碍船舶航行。 
  (10) 禁止船舶强行横过或抢越正在行驶的船舶船头。 
  (11) 监督船舶系带浮筒时所用缆的规格和数量、并不得过紧或过松。 
  (12) 监督维护港内水上、水下施工的安全区。 
  (13) 监督一切在港船舶留的船员不得少于规定人数。 
  (14) 监督船舶在强风、台风警报期间,正确执行监督长的指示及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15) 监督装载危险货物船只,悬挂规定的信号及遵守有关的各项规定。 
  (16) 对港区内发生的海损事故,应立即报告所属监督站并采取紧急措施。 
  二、 港口信号规定 为加强港口安全秩序管理,统一信号、便于船舶与港口联系,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于1977年6月1日零时起所有沿海港口统一使用交通部规定的《沿海港口信号规定》,各港因特殊情况,需要制订临时性信号时,不应与上述信号规定发生矛盾。《港口信号》未曾列入通信业务,可依照1969年《国际信号规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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