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2页


  八、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条件
  1、外方是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2、具有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以及相关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其中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5%,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专业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管理部门计算机普及率不低于6O%;数字化仪或者扫描仪;宽幅绘图仪、高分辨率彩色打印机和普通彩色、黑白打印机及较完善的网络系统及相关软件;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九、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条件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并符合以下条件:
  1、有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文件及批件;
  2、有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报告;
  3、有建设项目专家论证报告。
  十、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条件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
  2、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3、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4、专家组论证、公众听证会意见一致。
  十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条件
  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且结论为“通过。
  十二、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条件
  1、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4、有安全评估报告;
  5、有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6、有管线架设设计图纸;
  7、有桥梁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十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条件
  1、一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2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2、二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 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5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3、三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 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2名以上(含2名)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制度、估价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4、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十四、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3、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4、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8、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9、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10、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1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十五、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条件
  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城市出租汽车发展规划。
  1、经营资格证
  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
  (2)有符合规定质量、数量要求的出租车辆、配套设施、设备、标志;
  (3)出租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符合国家标准、建设部有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有关规定;
  (4)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停车场所;
  (5)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6)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的驾驶员,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
  (7)符合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营方式符合有关规定;
  (2)有符合规定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设施和设备;
  (3)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符合国家、建设部有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有关规定;
  (4)有符合规定的资金;
  (5)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停车场所;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符合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车辆运营证
  (1)已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2)有符合经营资格证要求的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
  3、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1)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2)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龄,并安全行车,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3)经培训考试合格;
  (4)被吊销客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吊销之日起已经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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