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7页


树木根颈中心至地下管线外缘的最小距离(表6.2.2)
管线名称 距乔木根颈中心距离(m) 距灌木根颈中心距离(m)
电力电缆 1.0 1.0
电信电缆(直埋) 1.0 1.0
电信电缆(管道) 1.5 1.0
给水管道 1.5 1.0
雨水管道 1.5 1.0
污水管道 1.5 1.0
6.3 道路绿化与其他设施
6.3.1 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6.3.1的规定。
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
设施名称 至乔木中心距离(m) 至灌木中心距离(m)
低于2m的围墙 1.0 /
挡土墙 1.0 /
路灯杆柱 2.0 /
电力、电信杆柱 1.5 /
消防龙头 1.5 2.0
测量水准点 2.0 2.0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A.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A.0.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加单位:上海市园林设计院 南京市园林规划设计院 北京林业大学园林学院 北京市东城区园林局
主要起草人:宋石坤 颜文武 唐进群 吴文骏 王莲清 苏雪痕
1 总则
1.0.1 城市道路绿化是城市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绿化覆盖率中占较大比例。随着城市机动车辆的增加,交通污染日趋严重,利用道路绿化改善道路环境,已成当务之急。城市道路绿化也是城市景观风貌的重要体现。目前,我国城市道路建设发展迅速,为使道路绿化更好发挥绿化功能,协调道路绿化与相关市政设施的关系,利于行车安全,有必要统一技术规定,以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需要。
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用于城市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用地,公共广场用地与公共使用停车场用地范围内的绿地规划与设 计。
1.0.3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基本原则:
1.0.3.1 城市道路绿化主要功能是庇荫、滤尘、减弱噪声、改善道路沿线的环境质量和美化城市。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的道路绿化,防护效果最佳,地面覆盖最好,景观层次丰富,能更好地发挥其功能作用。
1.0.3.2 为保证道路行车安全,对道路绿化提出两方面要求。一、行车视线要求。其一,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和弯道内侧的规定范围内种植的树木不影响驾驶员的视线通透,保证行车视距;其二,在弯道外侧的树木沿边缘整齐连续栽植,预告道路线形变化,诱导驾驶员行车视线。二、行车净空要求。道路设计规定在各种道路的一定宽度和高度范围内为车辆运行的空间,树木不得进入该空间。具体范围应根据道路交通设计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
1.0.3.3 城市道路用地范围空间有限,在其范围内除安排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等必不可少的交通用地外,还需安排许多市政公用设施,如地上架空线和地下各种管道、电缆等。道路绿化也需安排在这个空间里。绿化树木生长需要有一定的地上、地下生存空间,如得不到满足,树木就不能正常生长发育,直接影响其形态和树龄,影响道路绿化所起的作用。因此,应统一规划,合理安排道路绿化与交通、市政等设施的空间位置,使其各得其所,减少矛盾。
1.0.3.4 适地适树是指绿化要根据本地区气候、栽植地的小气候和地下环境条件选择适于在该地生长的树木,以利于树木的正常生长发育,抗御自然灾害,保持较稳定的绿化成果。植物伴生是自然界中乔木、灌木、地被等多种植物相伴生长在一起的现象,形成植物群落景观。伴生植物生长分布的相互位置与各自的生态习性相适应。地上部分,植物树冠、茎叶分布的空间与光照、空气温度、湿度要求相一致,各得其所;地下部分,植物根系分布对土壤中营养物质的吸收互不影响。道路绿化为了使有限的绿地发挥最大的生态效益,可以进行人工植物群落配置,形成多层次植物景观,但要符合植物伴生的生态习性要求。
1.0.3.5 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大树。名木是指具有特别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的树木及稀有、珍贵的树种。道路沿线的古树名木可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地方法规或规定进行保护。
1.0.3.6 道路绿化从建设开始到形成较好的绿化效果需十几年的时间。因此,道路绿化规划设计要有长远观点,绿化树木不应经常更换、移植。同时,道路绿化建设的近期效果也应重视,使其尽快发挥功能作用。这就要求道路绿化远近期结合,互不影响。
2 术 语
本章术语是对本规范涉及的主要用词给予统一规定,以利于对本规范内容的正确理解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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