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效利用原则
由于土地具有用途的多样性,不同的利用方式能为权利人带来不同的收益量,且土地权利人都期望从其所占有的土地上获取更多的收益,并以能满足这一目的为确定土地利用方式的依据。
所以,土地价格是以该地块的效用最有效发挥为前提的。一般情况下,现在城市内的土地应处于最有效使用状态,但事实并非如此。许多城市土地的利用并不一定合理,尤其是我国的一些城镇,由于过去长期无偿无限期使用制度,这种现象就更为普遍。
根据土地价格以其最有效使用为前提的原则进行估价时,就不应该受现实的使用状况所限制,而应对何种情况下才能最有效使用作出正确的判断。例如,市区的农田,其最佳利用方式并非农业而可能是居住用地&&,对此地块就不能用农田的估价方法来估价。
判断土地是否为最有效使用时,应考虑的因素是:该地块的最佳利用方式是什么;目前的利用方式是否为最有效使用;如果不是,转换为最有效使用的可能性如何;最有效使用方式能持续多久等。其中最有效使用方式持续性的判定至关重要,因为这直接影响将来的使用方式及收益量,这里又涉及到预期收益原则的运用。
总之,最有效使用应当以预期收益原则和变动原则为基础,就过去、现在以至将来作长远的考虑后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