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一、在全国从业的土地评估机构要按评定公布的资质等级开展的相应的评估业务,不得超范围从业。
(一)A级土地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独立从事基准地价及各类宗地地价评估,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1、基准地价评估;
2、出让或国家收回土地的评估;3、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土地的评估;4、上市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土地评估;5、企业兼并、破产、清产核资涉及的土地评估;6、司法仲裁中涉及的土地评估;7、征收土地税费涉及的土地评估;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需要进行土地评估;9、地价咨询。
(二)准A级土地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独立从事基准地价及估价额在1亿元的宗地价格评估,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1、基准地价评估;
2、出让或国家收回土地的评估;
3、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土地的评估;
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土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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