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被抵押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抵押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一方到场申请抵押登记的,必须持有对该授权委托文件。
1、抵押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在抵押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册登记,同时在抵押人土地使用证内进行记录,并向抵押权人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使用权抵押正式生效。
2、土地使用权分割抵押的,由土地管理部门确定抵押土地的界线和面积。
3、抵押期间,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变更后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
4、因处分抵押财产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被处分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财产处分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处分抵押财产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土地的,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5、抵押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抵押权人应出具解除或者抵押合同的证明文件,与《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一起交抵押人,抵押自抵押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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