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层次体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宜按行政区划体系分级编制。根据我国行政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行政区域分为全国、省 (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和乡(镇)五级,即五个层次。全国、省、市(地)三级规划,由于涉及范围大,所以属指导性规划。县级总体规划则注重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乡级总体规划是最基层的规划,具有一定的微观规划性质,主要是以落实县级规划内容为重点。各层次之间,可以根据需要,按自然区划或经济区域,进行跨省、跨市县、跨乡(镇)的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下级规划必须紧密衔接,上一级规划指导下一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基础和落实。

3.地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1)根据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土地资源特点及土地利用的问题提出本地区土地利用的方针;(2)根据本地区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本地区的土地利用目标;(3)根据本地区土地利用的目标和各县土地资源特点,确定各县土地利用方向;(4)确定区内中心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工程、重要工矿项目用地的规模和布局; (5)协调地区内县与县之间的土地利用,解决县与县所不能考虑的土地利用问题。(6)制定实施规划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4.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1)根据地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县土地利用规划的目标与任务;(2)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全县各类用地指标,确定分阶段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保护任务;(3)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各区土地利用管制规则;(4)安排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5)将全县土地利用指标落实到乡(镇);(6)拟定实施规划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