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应依法报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用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