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1)政策性免税对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由地方确定的免税下列几项用地是否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的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3)困难性及临时性减免税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批,但年减免税额达到或超过10万元的,要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税的企业和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受害情况,给予临时性的减税或免税照顾,以支持生产帮助企业和单位渡过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