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土地估价师备考: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2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包括:

  1.从事特定活动须经许可的事项:与国家安全有关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经济宏观调控的事项;生态环境保护的事项。

  2.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权利并且具有数量限制的事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3.资格资质方面的事项:以公民个人为颁发对象的职业资格制度;有关企业、组织的资格、资质制度。

  4.通过检测、检验和检疫等方式对相关物品的审定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

  5.确定主体资格的登记:企业法人登记和社会组织登记。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例题:下列属于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是(  )。

  A、与国家安全有关的事项

  B、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C、有关企业、组织的资格、资质制度

  D、企业法人登记和社会组织登记

  答案:ACD

  解析: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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