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2)由于待估宗地为商业用途,为此应选用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剩余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中的两种。
收集的资料包括:
1)收益还原法应收集以下资料:
A.开发后的房地产出租收益;
B.房地产出租费用及有关税费等;
C.房屋重置成本;
D.土地还原率、房屋还原率等参数;
E.当地土地市场、房地产市场资料及待估宗地个别资料等。
2)市场比较法应收集以下资料:
A.三个以上与待估宗地用途相同、交易类型相同、区域及个别条件相近、交易时间相近等的比较实例;
B.土地还原率等参数;
C.当地土地市场、房地产市场资料及待估宗地个别资料等。
3)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应收集以下资料:
A.当地基准地价及修正体系;
B.待估宗地所在土地级别;
C.土地还原率等参数;
D.当地土地市场、房地产市场资料及待估宗地个别资料等。
4)剩余法应收集以下资料:
A.开发后的不动产市场售价;
B.开发中的有关建筑费、专业费用及其他费用;
C.土地还原率、年贷款利率等参数;
D.当地土地市场、房地产市场资料及待估宗地个别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