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答疑精选1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1、wanglilijunjie:
问题:老师好!
我对这两个问题很矛盾,恳请您解答!
1,(在16讲29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中,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2,(在16讲53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中,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上述1和2是同广东指南中的P137的内容是相符的!
3,(在30讲14题)《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 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4,(在30讲28中C.)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1,2与3,4的怎么会不一样啊!另外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到底由哪个部门拟订?书看的不太明白,麻烦您讲一下?


老师:您好!
二者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所不同的是一个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即: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所针对的是“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
一个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的规定,即所针对的是“具体建设项目”。
附: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2、wanglilijunjie:
问题:老师好!
请问1,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规定的开发日期规定的开发日期满2年未开发动工的属于闲置土地吗?
2,不允许农民个人有两处建住宅,但允许农民因继承等原因拥有两处住宅?这句话对吗?理由?

老师:您好!
1,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规定的开发日期规定的开发日期满2年未开发动工的属于闲置土地。
2,不允许农民个人有两处建住宅,但允许农民因继承等原因拥有两处住宅?这句话正确。继承是其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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